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铁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7166号
原告:大连铁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5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建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铁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铁源兴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铁源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大连铁源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红旭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梓煊
书 记 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