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发蓝谷滨海景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1822号之二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城发蓝谷滨海景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蓝色硅谷创业中心一期海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蓝谷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鳌山卫街道青岛***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发蓝谷滨海景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青岛蓝谷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187元,减半收取计145093.50元,由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任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