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金石国际广场B座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084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金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8M8A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1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22855.98元,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11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