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金石国际广场B座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084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金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8M8A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1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22855.98元,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114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