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03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9062601.50元。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之前已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84564.50元(包括执行费71963元)至法院指定账户。上述案款人民币8912601.5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不履行该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鲁0203民初9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