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恒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1459号
原告:珠海市恒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案镇飞龙区。
法定代表人:宋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宏伟。
原告珠海市恒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恒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恒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原告珠海市恒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舒尹书记员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