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25财保2号
申请人: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景怡园二期第301楼2门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31983497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288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46023.13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646023.13元的其他财产,并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6023.1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任振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