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170号
原告: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乐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68139341Q。
法定代表人:侯震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28889。
法定代表人:宋宏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