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06民初580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宏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鑫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艳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安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文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鑫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安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鑫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安建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鑫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安建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越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