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5民初593号
原告: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景怡园二期第301楼2门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319834971A。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伟,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28889。
法定代表人:宋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垚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伟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振涯
书 记 员 侯禹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