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民初430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28889,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宋宏伟,职务:执行董事,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久平,职务:公司职工,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
被告:***,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斌
人民陪审员  李金云
人民陪审员  丘桂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吕建新
书 记 员  罗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