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3846号
原告: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千间宿舍二段1-4-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43683N。
法定代表人:任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2427P。
法定代表人:殷天军,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神运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6454元,减半收取后8227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戴世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