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2650号
原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土山街***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759504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24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原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1元,减半收取计5600.50元,由****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