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2650号 原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土山街***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759504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24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原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1元,减半收取计5600.50元,由****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