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270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狮子山区狮峰钢管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0MA2PWN5P7M,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泰山大道北段3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凤城市至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MA101XY94F,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凰城区***亿林开发***2期7栋3**2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2427P,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区(中心商贸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狮子山区狮峰钢管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凤城市至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皖0705执270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银行账号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