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604号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存在多址信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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