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7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72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