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838号
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60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5幢3980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并向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在通知期限内,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珊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刘 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