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1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3A室。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玲,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倪士荣,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工业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徐枞巍,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良景,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公司)、被上诉人合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合工大)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28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拥有影视剧《西游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科软公司、合工大共同通过MeePo系统向公众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科软公司、合工大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支出费用3300元。
被上诉人中科软公司辩称:不同意盛世骄阳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与合工大没有合同关系,也不认可我方与合工大共同提供涉案作品下载。MeePo是一个软件系统,有无侵权内容与软件系统本身无关。而且MeePo系统是用我方的名称进行推广的。云存储系统和MeePo系统无关。一般的MeePo高校系统都是校园网内部的,我公司不清楚是如何从外网进入的。
被上诉人合工大辩称:不同意盛世骄阳公司的诉讼请求。1.我方与中科软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我方当初是为了科研目的进行采购,不存在共同侵权。事实上我方仅是向北京麦谱影随公司购买了戴尔存储服务器及包括MeePo系统。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将本案裁定移送安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我方计算机学院使用MeePo系统是为了进行社区行为的研究,不属于侵权行为,有课题立项,围绕该研究已有多篇论文发表,安老师是课题承担人并且进行了科学研究,根据相关规定,科学研究行为可以不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3.我方MeePo平台是校园内部使用的,原则上是师生才能够使用,通过学号来注册登录后才可以使用,不对外开放。4.原告没有产生任何实际损失,我方出于公益目的开展课题研究,也没有任何获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电视剧《西游记》播放过程中片尾显示有慈文制作图文标识及“本剧完整著作权由慈文传媒有限公司独家所有”字样。经工商机关核准,慈文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权利及维权权利授予盛世骄阳公司。授权日期及维权日期均为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7年1月30日。
2011年11月28日,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一份,声明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为电视剧新《西游记》的完整著作权方,虽该剧中使用了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的“慈文制作”图文标识,但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不因此享有该剧任何权利。
合工大系涉案网站www.hfut.edu.cn的经营者,2014年2月8日盛世骄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站涉嫌侵权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在该网站的网页http://news.hfut.edu.cn/html/2012/gdyw_0507/2964.html上存在“学校部署MeePo数据云存储系统”的公告,称该校MeePo云存储系统注册使用网址是http://hfut.meepo.org,欢迎广大师生登录使用。点击该链接进入http://hfut.meepo.org网站,进行注册后登录,网页显示社区分类,包括“娱乐社区类”等,点击进入“娱乐社区”并点击“Movie@合肥工业大学”这一社区名称,依次点击“大陆”、“2010”,在地址为hfut.meepo.org/index.php?option=com_comprofiler&…页面上发现涉案作品的下载链接,包括作品名称,文件大小、目录和创建时间等。点击该链接,可以下载涉案作品的内容,选取其中一集后点击可将文件保存在本地硬盘,下载网址为http://hfut.meepo.org/……,相关页面并无广告等信息。
盛世骄阳公司认为中科软公司系涉案www.meepo.org的运营商,也是MeePo软件的所有者、运营商,并提交了中科软公司官方网站www.sinosoft.com.cn的网页打印件,在该网站的自主产品项下存在一篇关于MeePo软件的《MeePo云存储系统 校园专业级云存储解决方案》,在该介绍中提及了合工大系涉案软件的典型客户,通过万网的域名信息查询到涉案meepo.org的注册信息,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域名注册人为Shuai Mu。盛世骄阳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上查询hfut.edu.cn域名,显示主办单位为合工大;查询meepo.org未找到备案记录。经法庭勘验,在www.meepo.org的网站上显示技术支持为清华大学MeePo开发组,并无与中科软公司相关信息。而MeePo的软件客户端工具仅为几兆字节。中科软公司对盛世骄阳公司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其系软件代理,软件并非其研发的。
合工大认为其与中科软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涉案MeePo系统系从第三方北京麦谱影随科技有限公司购得的,并提交了采购合同及发票。合工大公司同时提交了该学校教师发表的《基于meepo平台的社区行为的研究》等5篇学术论文,合工大认为该校购入MeePo平台是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此后陆续发表了研究成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科学研究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工大同时认为其部署的系统是对内的,并不对外公开,盛世骄阳公司登录的方式令其无法理解,同时该行为并未给盛世骄阳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盛世骄阳公司认为鉴于合工大已经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其放弃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为证明诉讼支出,盛世骄阳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发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盛世骄阳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西游记》的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本案适格主体,有权主张相应的著作权。合工大作为涉案www.hfut.edu.cn网站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论坛hfut.meepo.org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使得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均可以接触到涉案作品,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工大辩称该论坛仅对学校内部开放,与本案公证的事实不符,对此不予认可。另外,对论坛上的作品的来源,合工大没有做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佐证,在此情况下无论其自行上传作品于论坛,或者由用户上传作品于论坛上,其已经意识到上述情况仍然未采取删除措施,均构成侵权。至于合工大辩称其出于学术研究之目的,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一般学术研究的目的应仅限于特定范围内使用少量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合工大大量、完整地使用涉案作品,使得公众可以接触到,且该行为不仅限于校内,已经不符合“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要求。故该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工大上述行为必然会减损盛世骄阳公司的利益,但盛世骄阳公司主张的依据不足,数额过高,不再全部予以支持。将依据作品的使用性质、广告情况、作品知名度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至于盛世骄阳公司主张费用的合理部分一并予以支持。
中科软公司通过其官网推广涉案MeePo软件,虽然其销售涉案软件,但并无直接证据指向其向合工大销售过涉案软件,且合工大亦提交其与案外人的销售合同佐证。盛世骄阳公司仅凭中科软公司的网站上的介绍信息,就认定中科软公司系涉案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且为涉案www.meepo.org网站经营者,与备案信息及本院勘验的情况不符,缺乏证据支持,依法驳回盛世骄阳公司对中科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合工大赔偿盛世骄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2、驳回盛世骄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盛世骄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认定中科软公司负有侵权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涉案网站由“meepo.org”域名控制,其所有者和运营者是中科软公司。“hfut.meepo.org”不具备论坛的特点。原审认定“www.meepo.org”网站无中科软公司信息与事实不符。现有多份证据证明中科软公司向合工大提供了MeePo软件。中科软公司应为“meepo.org”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这一点,导致免除了中科软公司的侵权责任。原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低。
中科软公司和合工大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可,并有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发票,合工大提交的采购合同、发票及立项文件、论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根据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在授权期限内有权对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涉案作品系在被上诉人合工大经营的网站论坛上进行播放,并提供下载服务。虽然合工大辩称该论坛仅对学校内部开放,但是,从盛世骄阳公司公证取证的过程看,其作为一般公众,能够通过外网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这不符合合工大所持上述辩称理由,合工大也没有对论坛上的作品来源及上传方式做出合理解释,其构成对盛世骄阳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如果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合工大辩称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本案中合工大不仅使一般公众可以随意获得涉案作品,而且大量使用,明显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边界,其辩解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对于经济赔偿数额,盛世骄阳公司请求过高,原审法院依据作品的使用性质、广告情况、作品知名度等情况酌定的赔偿数额合理,确定的合理支出数额妥当。
根据目前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中科软公司销售过涉案软件,但并未向合工大销售,与合工大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现盛世骄阳公司仅凭中科软公司网站上的介绍信息,就认定中科软公司系涉案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且为涉案网站(网址为“www.meepo.org”)经营者,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追究中科软公司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三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三十三元(已交纳),由合肥工业大学负担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三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暄
审 判 员 彭文毅
审 判 员 芮松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