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725号
原告:宏晟**(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晟**(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晟**(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晟**(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晟**(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