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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河钢**钢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2503号 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广裕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甲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508-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6.24元,由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