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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河钢某某钢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2503号 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广裕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甲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508-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6.24元,由原告本溪钢铁(集团)信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