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再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18号。

法定代表人:唐治翠,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寨,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202号A栋3-1号。

法定代表人:匡建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雄,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国际公司)与被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黔06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黔民申306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美国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寨,被申请人川渝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美国际申请再审称,一、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材料真实,依法应当予以采信。1、一审收到鉴定机构贵州业盛工程司法鉴定所《工作联系单》后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明确双方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被申请人川渝建设公司未向一审提交任何证据。后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对案涉工程全部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并于2018年3月6日作出工程造价为1828893.32元的鉴定意见真实、客观。2、鉴定意见已将输电线路工程混凝土及护壁混凝土方量统计纳入了鉴定范围,结论中混泥土方量鉴定金额已达1106784.00元,不存在漏列护壁混凝土工程量的问题。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应由一审法院同卷宗移交到二审法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不是逾期材料。二、二审否定鉴定意见无依据。鉴定机构系一审法院委托,由一审法院组织鉴定、现场勘查、质证等,二审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及时补充或到庭说明情况,亦可重新组织鉴定,而不应直接否定一审的鉴定意见。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提审本案,并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川渝建设公司承担。

川渝建设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本院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黔06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5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晓慧

审判员  王电赏

审判员  龙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向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