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众邦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国,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珊珊,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疏附县。
上诉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诚
审 判 员 陈 桂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汪 梅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