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9执异1号 异议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无锡华东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璜塘环镇北路178号。 负责人:***,该企业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道一段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县启浪乡五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无锡华东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裁定中止对**海润发电有限公司的土地和资产进行拍卖。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1破申69号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破1号民事决定书,裁定受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21年7月1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海润公司与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在2013年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在国内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后2016年顺风公司作为甲方,海润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署《顺丰与海润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退回合作项目中约定:1、**海润20MW项目(项目公司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武威海润ニ期100MW项目(项目公司为武威海润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睢宁海润19MW(项目公司为睢宁海润大平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实际装机容量14MW)经友好协商由甲方退回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第三方经乙方指定为华盛陆号(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陆号”)。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同时或不晚于本协议签订后的7日内就退回合作项目按本协议内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作为出让方,华盛陆号作为受让方,海润公司作为见证方,三方就**海润(99.9%)、武威海润(95%)、睢宁海润(99.9%)项目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8,966.31万元、9,629.09万元、1,719.6万元,以上价款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出让方全额支付。管理人认为,虽然现在**海润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顺风公司,根据顺风公司、华盛陆号、海润公司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顺风公司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华盛陆号,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有支付给顺风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均为海润公司支付,管理人已就追偿股权转让款事宜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苏0281民初13664号,待法院查明审理查明**海润股权的实际股东为哪一方。管理人认为如法院判判决认定为**海润的实际股东为海润公司,则**海润的此产属于破产此产,则根据破产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关于**海润的执行应当中止,由破产案件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2929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的标的仅为250余万元,**海润土地评估价格为12,289,968元,20兆瓦光伏发电站财产处置参考价(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5,592.27万元,两项财产的价值远大于执行标的。管理人认为,现海润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如**海润为破产公司的资产,为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应当统一处置,不应单独处置。故申请中止对**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的土地和资产进行拍卖。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9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82,92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税务登记、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一直没履行执行义务和不配合执行工作并违反报告财产令相关制度,2019年6月25日我院依法决定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2019年6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网上公布。我院2019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682.7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该地上建设的光伏发电全套设备,办公楼等全部设备,期限为两年。后来,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682.7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该地上建设的光伏发电全套设备,办公楼等全部设备委托新疆精诚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以上财产。2019年12月18日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书,以上全套设备,办公楼等全部设备评估价格为6,858.21万元、2019年12月20日新疆精诚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682.7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土地估价报告,价格为:8,689,462.56元。以上财产准备进入拍卖阶段,被执行人提交该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材料。我院再次进行调查,**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情况如下: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主债权金额200000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起2014年7月21日起2024年7月20日至,动产抵押登记证编号新抵N292014004。因此,该公司以上财产无法进入拍卖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期限未到期。该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9)新2929执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我院经与上海招商银行联系得知,上海招商银行已解除质押合同并给我提供书面证明。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占**海润公司的100%股权,后我院派人至无锡市找到江西顺风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指定委托代理人,配合我院执行工作并同意评估拍卖处理**海润公司土地,设备等财产,我院依法将该案件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完全独立的企业资质,其承担的债务应当由其财产履行。现市场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仍为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变更,市场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具有公示公告的效力。现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风公司与华盛陆号、海润公司之间的的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与本案执行案件无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无锡华东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异议请求。 异议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       文       博 审判员         玛 依 拉 · 艾 则 孜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阿不都热扎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