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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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5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石空镇。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终23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606517.25元;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7160元、鉴定费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5433元(暂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二辆,上述车辆均未扣押在案,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车辆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出售给其,×××已报废。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及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另,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原判决并未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现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就双方工程款欠付问题正在诉讼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无法执行。综上,经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宁夏中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意宏
审判员拓明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