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5516号
上诉人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允许调整,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应当进行调整。本案工程为机场飞行区扩建改造跑道注浆工程,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经招投标中标,作为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工程预算书(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图纸中均载明工程注浆量为7603.26立方,而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注浆量为5168立方。原审未考虑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因素而直接以合同固定总价来确定实际工程价款,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0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钱 萍
审 判 员 叶金龙
代书记员 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