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2民初206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进才,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施劲松。
原告***与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