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萧民初字第2184-3号
原告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23元,减半收取24812元,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萧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全林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