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712号
申请人: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沙平北路489号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087XC。
法定代表人:吴玉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丽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鹏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5021659F。
法定代表人:伍新民。
被申请人: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中铁物流大厦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5303K。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申请人:蒋艳,女,汉族,1996年4月11日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道县。
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艳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29344.23元的财产。同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00001475)作为担保,承诺若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以人民币129344.23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坚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艳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29344.2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纯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伍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