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步平,男,1966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冲,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步红,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华,男,1988年0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
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步平、张步红因与被上诉人陈清华、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步平、张步红于2020年4月2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步平、张步红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步平、张步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上诉人张步平、张步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曾 明
审判员 赵康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