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5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同德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万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曦,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
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路398号2栋1单元4层71号。
法定代表人:唐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辰居路102号(市委党校内)。
法定代表人:崔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攀枝花市兴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2号3幢2单元33号。
法定代表人:廖应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攀枝花市兴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4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未获准,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重新向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发送《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收到本院催缴通知后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仍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知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尹 英
审判员 曹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许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