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山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81民初232号
原告:王欣然,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王启良,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芈振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欣然与被告王启良、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欣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王欣然负担。
审 判 长  陈礼仁
审 判 员  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  张丽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熊彩峰
书 记 员  刘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