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长发养老综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1646号 原告:**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长发养老综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4252号长春总部基地D区D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长发养老综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