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252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河东路与远达大街交汇处天富北苑第1/2/3/6幢6#1**115号房-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社大路58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