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05民初2228号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哲、***,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见,被告中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庆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国道排水沟原状;2.赔偿财产损失(20000元,最终数额以实际鉴定为准);3.鉴定费由中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中庆公司在******内施工,擅自垫高***国道唯一排水沟高度,致使国道以南20公顷土地无法排水。***承包土地在此20公顷土地中,共有1.2亩大棚、0.58亩温室因排水无法种植生产,共受到损失暂定20000元(最终数额以实际鉴定为准)。 中庆公司辩称,应驳回***诉请。***被淹地上物位于四通路以南,四通路及地下排水管道铺设不属中庆公司施工范围,损害结果与其无因果关系;现场踏查发现,***地上物所在地块本身排水系统存在问题;中庆公司施工项目位于四通路以北,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排水系统符合排水要求,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二道区******村民,在该村承包11亩承包地,其中部分承包地位于国道南。2021年,中庆公司在国道北施工河东路延长线工程(洋浦大街至东翔大街)过程中,重新在国道北进行了排水系统的施工。后,***部分承包地被水淹。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对中庆公司新修排水管线是否符合排水要求进行鉴定;2.对中庆公司新修排水管线与***承包土地受到侵害存在因果进行鉴定;3.对中庆公司新修排水管线与***承包土地受到侵害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后因未缴纳鉴定费用,其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回。 本院认为,***作为土地承包权人,有权提出物权保护之诉。但其要求中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中庆公司存在侵权事实。而***在提出鉴定申请后,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无证据证明中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可待取得鉴定意见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