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