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3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沛城东风东路居民点三巷10-4号。
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212298.92元,因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23)鲁162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