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顺(辽宁)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民初2949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中顺(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王**,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顺(辽宁)实业有限公司、***、王**、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0,97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0,947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