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民终13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255305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7167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32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3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首都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710-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37969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首都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50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本院查询核实,上诉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不符合缓交条件,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