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5民初3406-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固始县***乡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聪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45××××。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4层03号。
负责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其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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