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民终1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60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6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3)浙10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