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5民初3406-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乡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聪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45××××。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4层03号。 负责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其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