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22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3340元,剩余3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 霞
书记员 杨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