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84民初14291号
原告:郑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北区,统一(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中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80,387.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0,145.40元(暂计至2023年12月2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岩棉等材料。双方就购买的货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被告所购材料交付给被告。货物金额共计190,606.28元,原告给被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已支付110,218.35元。截至2023年12月20日,尚欠80,387.93元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0日,某甲公司(购货方、甲方)与某乙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工程名称为“北戴河某某国际酒店幕墙工程”的《材料销售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标的物及价格......本合同价格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不超过合同执行完毕截止时间),到期后如果没有经过双方确认的调价通知,价格有效期自动延期,直至出现双方确认的调价通知或合同执行完成。第二条:结算及供货约定2.1结算方式:甲方收到货物且经验收无书面异议后10天内付清全款......2.3甲方指定收货地点:河北省秦某岛市南戴河蔚蓝海岸一期东门甲方委托收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155****3807。2.4乙方在每批收款前须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第四条:违约责任4.1甲方违约责任:4.1.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时间付款,而又未书面征得乙方同意的,每延迟一天,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分别在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处签字,甲方处加盖中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某某国际酒店项目幕墙工程项目部印章,乙方处加盖郑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印章。
2020年7月2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号码:191137**),金额为80,387.93元。
2020年9月2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号码:135227**),金额为110,218.35元。2021年2月5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货款110,218.35元。
因某甲公司尚欠部分货款,2022年3月7日,某乙公司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职工***发送《催款函》,主要载明:“截止2022年3月7日,该项目贵方仍有¥80,387.93元(人民币大写:捌万零叁佰捌拾柒元玖角叁分)的货款未付(发票号码:191137**,开具日期:2020年7月28日)。”同日,***回复“好的”“已经发回公司了”并发送其将《催款函》发送给公司职员的截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销售合同》,《催款函》,微信聊天截图,发票,收款回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被告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材料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乙公司依约供货后,某甲公司也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庭审查明某甲公司仅支付110,218.35元货款,尚欠货款80,387.93元未支付,故对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货款80,387.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若按照《材料销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则明显过分高于因某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某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在综合考虑某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参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的内容以及庭审中某乙公司对违约金的主张等因素后,本院酌定违约金由某甲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0,387.93元并支付利息(以80,387.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3月7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被告中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裁判生效时间】本判决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直接向本院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理法官。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可以直接支付给原告,或者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自己名称的账户向新郑市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