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开发区二宝电缆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5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二宝电缆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上坡头路13号1幢1卡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694294653。 经营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卓熙,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来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07671。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二宝电缆商行、***、林卓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粤2071民初5512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对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二宝电缆商行、***、林卓熙名下价值相当于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二宝电缆商行、***、林卓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火炬开发区二宝电缆商行、***、林卓熙以生效判决驳回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551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中山火炬开发区二宝电缆商行、***、林卓熙名下价值相当于185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