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1445号
原告(并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13日出生,技术工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某,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西安同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YPDA2L,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金谷融城1幢2单元13。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系辽宁晟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凌源市隆兴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382MA0UGKHY2D,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大王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如保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699469426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太伟方恒广场C座4030。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并案被告)李某某诉被告(并案原告)西安同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凌源市隆兴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如保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