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4民初1831号之一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陕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伍昌敬,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马明
审判员尹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