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缘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806号
原告:成都缘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维伦,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1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成都缘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原告成都缘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缘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