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8601民初5055号
原告:贵州新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1单元27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水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1号。
法定代表人:曾伯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女,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男,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新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新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计4935元,由原告贵州新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