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364号
申请人:成武县伯乐永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集镇***行政村北(老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成武县伯乐永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民初30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2035××××0156账户存款16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364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