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304号
申请人: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盛世国际建材城15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ER3HN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6401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7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六盘水广场支行2410××××8115账户存款46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304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