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9号之三
原告:四川勤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四段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北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廖华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庆,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刚,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铁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黑龙滩镇四海社区商业街13栋。
法定代表人:黄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铭,男,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勤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铁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期间,双方当事人数次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2021年10月,因案情复杂,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2021年11月22日,原告四川勤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勤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025元,由原告四川勤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四川勤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实际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为49,893元,超出应缴受理费49,868元(49,893元-25元),该款可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审 判 长 杨利花
人民陪审员 辜雪梅
人民陪审员 秦 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丽娜